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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12]4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2-03-30 | 生效日期:2012-03-30 |
市交通委运输局:
贵局《关于商请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关措施的函》(京交运函[2012]11号)收悉。为应对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3.00元/运次,加收范围仍为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
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自2012年3月31日起调整。
三、请贵局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配套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督查落实,指导出租车企业及时做好燃油附加费标识更换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强化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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