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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通用机打发票票面印制开票限额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2-08-28 | 生效日期:2012-09-28 |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我局决定在现有通过计算机软件控制发票限额的基础上,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印制开票限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通用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12)、代收费类(发票代码:13702XX23041)、收购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32、13702XX24133)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及纳税人申请印制的平推式企业冠名发票票面印制“开具金额超过十万元无效”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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