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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2-08-30 | 生效日期:2012-09-01 |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
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
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doc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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