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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2-09-07 生效日期:2012-10-01
 

10月1日,我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的印制由地税局监制改为由国税局监制,省国税局统一了发票式样。为做好两种发票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出租汽车发票和客运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国税局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局监制发票允许同时使用;2013年1月1日开始,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二、发票式样
       (一)客运发票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左右两联,180*76  平推式),本票有“一个条形码”和“二个条形码”2种,纳税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二)出租汽车行业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44*127  卷式)。需要开具定额发票的统一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左右两联,175*77),面额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种。
       三、企业冠名发票申请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按照现行的企业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程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但考虑到纳税人首次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同时按照国税部门客运发票和出租汽车发票式样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以满足开票需要,确保顺利衔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
科技发展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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