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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2-11-16 生效日期:2012-11-16
 

    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行政许可程序,减轻申请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
    (一)修订申请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
    (二)修订“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规定(见附件3)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4),取消原《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
    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见附件7);
    3.发票票样3份;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见附件8,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5.发票使用情况电子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途径报送)。
    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核验无误后,报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所和区县局、分局累计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涉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和电话等发票票面内容,应将未使用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6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的附件《程序规定八——代售印花税票》,及附件《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中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4号)中的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6号)中“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第八章自印发票”;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8〕281号)第四条。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zip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4.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5.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8.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
    9.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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