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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自查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告[201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1-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进一步维护税收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和谐税收建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查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 自查年度
请自查对象对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自查内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含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税款)。
四、 自查要求
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税费时,应当如实注明税费所属期限,准确计算缴纳滞纳金。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查结束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开展税收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除依法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告;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和具体自查程序将在大连地税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发布,纳税人可登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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