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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庆县重大暴雪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京财税[2013]10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2-11-01 生效日期:2012-12-31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针对你县2012年11月3-4日遭受的重大暴雪灾害,为支持灾后重建,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因重大暴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形的可按照现行税收优惠业务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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