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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条款失效]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部分失效 | |
文 号:沪税所二[200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1-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
1、工业生产为1.5%
2、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
3、农副产品为0.5%
4、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
5、水果、水产为1.5%
6、卤味、熟食为2%
7、鲜花为6%
8、其它为1.2%
二、加工修理修配业
加工修理修配业为2%
三、交通运输业
1、陆上运输为3%
2、水上运输为2%
3、装卸搬运为3%
四、建筑业
建筑业为2%
五、娱乐业
1、电子游戏房为10%
2、其它为6%
六、服务业
1、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
2、仓储业为5%
3、咨询业为6%
4、广告业为4.5%
5、美容美发业为5%
6、中介业为6%
7、其它为3.6%
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此条已修改,参见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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