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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鄂地税函[2005]1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2005-09-22
 

备注——依据鄂地税发[2013]4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本法规自2013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05〕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你市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销售价格较低,如在预售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将在清算时产生大量退税。


鉴于此,我局经研究同意对你市预售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直接待项目完工结算时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请你局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重点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不出现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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