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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3-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见附件2);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3.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

  二、检查依据
  1.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2.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方案》(附件3)。

   三、检查内容
  详见《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方案》(附件3)。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要主动上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整改。
  2.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
  3. 盟市检查。各盟市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形成本盟市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
  4.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和盟市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地区,由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不得掩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整改。
  3. 各盟市要认真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自治区科技厅: 包安,吴光华 0471-6921193,6282157
  自治区财政厅:刘先兰 0471-4192154
  自治区国税局:李拥军 0471-3309101
  自治区地税局:赵峰 0471-4343124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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