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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2013]15号 |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文日期:2013-06-17 | 生效日期:2013-07-01 |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30个已经履行换文手续的国家执行该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95%税目产品(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1.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附件.zip
附件1: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pdf
附件2: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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