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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政综[2013]1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7-17 生效日期:2013-07-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航空港办、闽江口办:

  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落实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落实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继续执行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暂缓征收政策,并将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方式”规定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榕政办[201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上述两税“即征即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奖励补助对象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即征即奖”奖励补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及外贸流通企业:
  1、在我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正常生产经营、税收收入归属我市的工业企业及外贸流通企业;
  2、企业主要产品、产能、生产工艺不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
  3、根据《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企业项目用地不属于闲置土地;
  4、在2013年10 月份之前企业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 奖励补助标准
  2011年11月-2013年12月应缴交并实际缴交入库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奖励补助申请程序及应提交材料
  我市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全部条件的,在2013年 10月份之前缴纳2011年11月以来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认真填写《长乐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认定表》〔下载地址: http://www.fjcl.gov.cn/Bgxz.Asp(长乐市政府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财政税收)〕,并随附下列相关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予以兑现。
  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长乐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认定表》;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4、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应签注原件复印、经办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验证),并制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以企业全称为文件名,包含上述材料的扫描件及《长乐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基本信息表》的电子表格), 电子文档随同书面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留存。

  第四条 奖励补助部门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通知及相关税收审核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对企业是否属于淘汰类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工业企业由市经贸局确认,外贸流通企业由市外经局确认);
  2、土地部门负责根据《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企业用地是否属于闲置用地进行审核确认;
  3、地税部门负责宣传通知并对企业纳税情况及税收归属乡镇进行审核确认;
  4、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书面审核、资金拨付。

  第五条 申报时间
  对2013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的税款必须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奖励申报工作,在2013年7月1日-2013年10月31日缴纳的税款,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如上述办法与其他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只可就高享受一次优惠。
  2、奖励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负担,涉及乡镇(街道)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进行扣回。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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