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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出具药品招投标资质证明有关情况的说明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9-02 | 生效日期:2013-09-02 |
针对近年来部分省市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近年无生产假药及无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有关规定”证明的情况,我局建立了有关工作流程,明确规定为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审核开具药品招投标资质证明时统一加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章。自2011年9月以来,我局一直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出具有关证明。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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