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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上海汇发[2010]1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12-31 | 生效日期:2010-12-31 |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对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持《通知》规定材料向我分局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凭我分局出具的“核准件”(见附表1)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的购付汇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经我分局确认资格,凭我分局出具的“备案表”(见附表2)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的购付汇手续。
(一)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三)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商投资企业协会认定的上年度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企业;
(四)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五) 中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三、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对外支付服务项下代垫、分摊费用,单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凭我分局出具的售付汇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境内机构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应按《通知》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核准件
2.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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