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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房字[2005]3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南沙开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市财政征管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现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以上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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