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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地税发[2005]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提示——依据湘地税发[2008]3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 50%提高到80%,湘地税发[1994]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
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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