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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兼任境外企业董事费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冀地税发[2004]8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税务总局:
  
华升富士达电梯(廊坊)有限公司是由日本富士达株式会社与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合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我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日本富士达株式会社于1999年4月委派一名日本人到华升富士达电梯(廊坊)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01年7月此人在担任华升富士达电梯(廊坊)有限公司董事的同时,又担任日本富士达株式会社董事,其取得的日本富士达株式会社的董事费由日本株式会社支付,对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日本富士达株式会社支付的董事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对此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董事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征收个人所得税。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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