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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发[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09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的“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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