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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14]1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14-02-19 生效日期:201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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