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4]1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4-02-19 | 生效日期:2014-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