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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 |
文 号:新地税发[2005]20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6-01-01 |
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自2014年4月1日起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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