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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注税管发[2014]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4-04-03 生效日期:2014-04-03
 

各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中税协《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按照注税管理中心关于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要求和流程(http://www.szgs.gov.cn/internet/zcsws/bszn/zcsws/t20120808_341174.htm )办理。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4年4月8日至9月30日;年检年度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1、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2、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制度建设、税费缴纳、职业风险金提取等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会费缴纳、后续教育等情况。

  四、年检安排
  (一)自查阶段
  2014年4月8日-4月30日期间,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登陆“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税系统”),按要求提交自查资料。
  1.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根据自查情况,登录注税系统,在年度检查-事务所年检中,点击添加-自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2013年度亏损的税务师事务所,需上传附件:《亏损情况说明》。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根据注册税务师自查情况,登录注税系统,在年度检查-执业注师年检中,点击添加-选择注册税务师-自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事务所于2014年5月26-30日期间,打印《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表》,由注册税务师本人签字确认、事务所盖章,并报送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税业务受理窗口。
  (二)重点检查阶段
  2014年5月6日-9月30日期间,注税管理中心和注税协会根据日常管理中收集的情况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自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事务所开展下户检查。

  五、年检处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暂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涉税鉴证报告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暂停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有关规定的;
  2.违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88号)有关规定的;
  3.违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报告备案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4号)有关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资料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暂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不予通过,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有关规定的;
  2.违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88号)有关规定的;
  3.违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报告备案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12]84号)有关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资料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

  六、公告
  年检结束后,在市国税局网站、市地税局网站及注税系统公告年检结果。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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