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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农[2004]3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04-12-03 |
汕头、惠州、梅州、河源、揭阳、潮州、汕尾、韶关、清远、肇庆、云浮、湛江、茂名、阳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91号文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需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村按户造册登记,由乡镇财政所实地核实后集中报县(市、区)财政局批准。
三、经批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有关资料,要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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