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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长地税发[2004]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9-14 | 生效日期:2004-09-14 |
提示——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6-12起废止。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4]70号)[全文废止]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明确如下:【最新政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收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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