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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工[2014]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4-07-15 | 生效日期:2014-07-15 |
各区工会、产业工委: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市总工会决定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扶持力度,从缴费单位上缴经费部分拿出工资总额2%的10%予以回拨,为便于操作、简化手续,直接调整地税代征缴费单位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比例
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基层工会70%的留成部分由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二、调整时间
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归属于2014年6月30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地税征收系统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
(二)自征单位(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三)《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补助基层工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厦工[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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