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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冶炼行业硫酸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分摊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部分失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9〕2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9-21 | 生效日期:2009-09-21 |
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8月1日起失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冶炼行业利用烟气生产硫酸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分摊方法的请示》(铜国税发〔2009〕92号)悉。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等两户铜冶炼企业采购铜精矿时,铜精矿中的含硫成分既有作价销售的,也有未作价销售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在计算上述两企业硫酸产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企业取得的含硫成分不计价的铜精矿进项税额,不需要按销售收入比分摊硫酸应负担的进项税额;
对企业取得的含硫成分单独计价的铜精矿进项税额,应按销售收入比分摊硫酸应负担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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