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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地税函[2000]34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2-08 | 生效日期:2000-12-08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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