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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地税函[2004]227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0-27 | 生效日期:2004-10-27 |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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