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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哈尔滨市公路客运总站统一代征代缴哈尔滨市区长途客运车辆有关税费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07-12 | 生效日期:2009-07-12 |
为加强哈市市区公路长途客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哈市市区(不包括呼兰、阿城区)所有公路长途客运企业和个体(挂靠)经营的长途客运车辆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各项税款的征收,统一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哈尔滨市公路客运总站统一代征代缴。
办税地点:哈尔滨市公路客运总站结算室(哈尔滨市南岗区建筑街11号)
联系电话:53640783 8283028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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