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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发[1996]29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6-12-25 生效日期:1996-12-25
 

我省对撤区设立的建制镇,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上一直按1%的低税率给予优惠。由于乡镇经济的发展,为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广东省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对全省建制镇恢复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原按1%优惠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建制镇,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建制镇的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原广东省税务局(87)粤税办字第026号文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在市区范围应按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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