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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字[2013]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1-21 | 生效日期:2013-01-0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全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5%确定,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8号)中“对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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