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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苏地税发[2003]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3 | 生效日期:2003-01-23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9号 2003-1-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通知自2014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坏帐的认定问题
三、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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