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粤科政字[2004]172号 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科政字[2004]17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0-18 | 生效日期:2004-10-18 |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4]172号 2004-10-18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文件精神,我省制订了《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提出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二)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一)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填写《广东省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该表格可在省科技厅网页www.gdstc.gov.cn上下载。
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软盘一份)。
⒊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一式一份):
(1)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的书面证明;
(2)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的书面证明;
(3)开展科普活动时间的书面证明;
(4)内部常设科普机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
(5)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的书面证明。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⒈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公章后,把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
⒉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决定。
⒋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科学技术部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认定的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需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举办科普活动规定的地方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1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接受申请后,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负责活动的现场监督和过程管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省国家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四)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科普基地的捐赠,必须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提出申请扣除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二)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资金票据和资金用途的书面证明;
(三)接受捐赠的科普基地开具的收款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科普基地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办理
(一)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符合《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其办理程序是:
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提出申请,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⒉省科技行政部门、省新闻出版部门自收到初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⒊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专员办事处、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科普基地,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应按海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⒋对经认定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科普基地须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⒌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在每年一度的年检中如不合格者,在取消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后,其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不能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