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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地税函[2008]285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地税函(2008)28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合地税函(2008)285号 2008.11.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5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开具对象
本通知所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针对以下两种情形出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的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构成中国居民企业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规定应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 职责分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开具工作统一由市局国际税务处负责办理,局属各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完税证明。具体如下:
(一)局属各单位职责
1、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所涉及申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为申请人开具其所涉及申请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全国统一格式,开具及编号工作由市局统一完成,局属各单位不得对申请人另行开具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证明。
(二)市局国际税务处职责
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按省局要求及时上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案。
三、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员需提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主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在中国境内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在中国境内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单位的派遣证明(针对来华受雇佣的外籍人员)或与外国企业或部门签订的外出劳务合同、协议及其他能证明到外国进行劳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针对外出务工的中国籍个人)或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执照和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针对在境内投资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
(5)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6)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7)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人员需提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所申请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同样事项的有效证明;
(4)申请开具年度的个人完税证明或未缴税理由的书面说明;
(5)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6)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地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中国居民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如为委托办理需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3)保证书(提供翻译件时使用,保证翻译件内容与原文一致);
(4)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市地税局国际税收处在审核无误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编号规定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市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是“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例如:“合地税居证字(2008)001号”。
附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附件2 皖地税函[2008]5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个人:口 企业:口
个 人
|
姓名: 职业: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在华是否有住所: 是:口 否:口 地址: 如在华无住所,申请年度在华是否居住满一年: 是:口 否:口 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 |
企 业
|
名称: 注册登记地: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
营业范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年度完税情况: |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 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本表所称居民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判定为我国居民的个人或法人。
2、本表所称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的居住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3、本表所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是指申请人直接申报纳税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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