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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12-21 生效日期:2023-12-21
 

【发布日期】2023-12-21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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