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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25-04-04 | 生效日期:2025-04-04 |
【发布日期】2025-4-04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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