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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立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02 生效日期:2009-06-02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根据《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和《宁波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甬农发[2009]45号、甬财政农[2009]226号),2009年度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确认“慈溪三北振慈禽业专业合作社屠宰加工基地建设”等5个扶持项目予以立项,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根据今年申报工作出现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作社必须按照批准立项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扶持项目仅限于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包装、监测仪器设备和拓展与其相关的服务场所建设等内容,不包含购置农产品包装物等易耗品、运输设备、土地征用及租赁费、办公用房建造等内容。
  二、申请拓展服务场所扶持的合作社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土建工程的预决算书复印件和正规工程发票。
  三、合作社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15%以上的,应及时申报调整,申报调整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四、项目原则上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通过县级验收并报市农业局。对因手续等各方面原因,无法申请验收的项目,最多可延迟一年申请验收。
  请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抓紧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附件:2009年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立项项目汇总表.doc

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局
2009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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