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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发[2003]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doc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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