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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评价函[2004]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2004-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4]235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
1.
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doc
2.
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doc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11月0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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